租了別人車子不好好保管,轉頭又借給了未成年人駕駛,結果“車毀人傷”,究竟誰來擔責?近日,福建省閩清縣人民法院東橋人民法庭就審結了這樣一起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明確承租人需為轉借行為“買單”。
2025年1月,董某通過某租車平臺與甲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以每日70元租用一輛小型轎車,租期為8天。董某在租賃期間,將車輛借給一名未成年人使用。該未成年人在駕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嚴重。
事故發生后,甲公司第一時間聯系董某協商車輛賠償事宜。因協商未果,甲公司將董某訴至閩清法院,要求董某賠償甲公司車輛維修費、車輛停運費、折舊費,支付律師費等合計約58000元。
閩清法院受理后,立即向董某送達應訴材料。期間法庭干警多次組織調解,詢問雙方訴求。經協商,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董某一次性賠償甲租車公司車輛維修費、車輛停運費、折舊費,支付律師費等費用合計35000元,本案案結事了。
法官提醒,轉借風險大,責任難逃避。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未成年人不具有駕駛資格,將車輛借給未成年人駕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出借方還可能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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