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股權購買協議后能否反悔?
本想入股好友公司,共同經營獲益,沒想到還未完成股權轉讓,公司就出現經營不善的情況,股權轉讓協議還能解除嗎?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股權轉讓糾紛案,認定雙方簽訂案涉協議的目的已不能實現,判決解除案涉協議,被告向原告退還6萬元股權轉讓款。
2020年,A公司在深圳設立,劉某持有該公司82%的股權。張某與劉某系朋友關系,2021年10月初,張某打算入股A公司,遂與劉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劉某將所持有的A公司5%股權轉讓給張某,股權轉讓對價為40萬元。協議簽訂3日后,張某應支付第一期轉讓款8萬元,協議簽訂3個月內,張某應支付剩余轉讓款32萬元。幾日后,張某向劉某轉賬8萬元即第一期轉讓款,但張某并未登記為公司股東,未實際行使股東權利,亦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之后,因A公司經營情況惡化,張某拒絕支付剩余轉讓款。劉某遂訴至南山法院,要求張某支付剩余轉讓款及賠償金,而張某則提起反訴,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協議,劉某退還股權轉讓款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案涉協議是否應當繼續履行。張某在案涉協議訂立后并未成為A公司的股東,也未參與A公司實體經營,其對公司后續經營不善發生的虧損無須承擔相應責任。其次,在張某支付第一期轉讓款后,A公司出現拖欠店鋪租金、多個月份虧損等經營不善的情況,雙方簽訂協議的目的已不能實現。再次,由于A公司經營情況不佳,劉某持有股權的實際價值也有所降低,此時要求張某履行協議義務有失公平。最后,雖然張某拒絕支付剩余股權轉讓款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但基于以上理由,該違約行為不應認定為惡意。張某作為非惡意違約方,在協議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可以起訴解除案涉協議,但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綜合案涉協議履行和雙方過錯情況,南山法院認定雙方簽訂協議的目的已不能實現,故判決解除案涉協議,張某向劉某支付賠償金2萬元,劉某向張某返還股權轉讓款8萬元,相抵后劉某應向張某返還股權轉讓款6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違約方起訴解除合同,需滿足以下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主觀上必須是非惡意的;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了誠信原則。本案中,張某支付第一期股權轉讓款后,并未成為公司股東,沒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經營管理,對之后公司經營不善發生的虧損無須承擔相應責任。由于公司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簽訂協議的目的已不能實現,張某并非惡意拒絕支付剩余股權轉讓款,其訴請解除案涉協議,符合法定條件,法院予以支持。但因張某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履行約定的義務,也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