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中介擅自帶人看房引發的糾紛案。
2023年9月,烏市市民劉某通過某中介公司租下陳某的房屋,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約定每月租金1200元。劉某支付3個月租金,又支付中介公司600元居間服務費。
劉某沒想到,此后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多次以“有客戶買房”為由帶人看此房,并承諾“看房前必告知,絕不擅自進入”。
劉某告知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僅她本人在家時才能配合看房。然而,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在明知劉某外出旅游的情況下,兩次擅自帶人看房。劉某得知后非常不滿,報警并提出解除合同、退還剩余租金和居間服務費的要求,還將房屋鑰匙通過民警交還中介公司后搬離。
因退款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2024年11月,劉某將陳某、中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陳某退還剩余租金、中介公司退還居間服務費6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作為承租人,依法享有房屋使用權,中介公司在劉某明確拒絕的情況下,兩次擅自帶人看房,不僅違背承諾,還侵犯了劉某的隱私權,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當予以解除。最終,綜合劉某的實際居住天數,法院判令陳某返還剩余租金1400元、中介公司退還居間服務費600元。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此,承租人享有對租賃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其權利不容侵犯。房屋出租后,使用權轉移至承租人,房東及中介公司不得以所有權、授權為由擅自進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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