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州法院、州檢察院、州公安局、州司法局發布通告,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相關規定,對16種妨礙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從重從快打擊。全文如下:
一、來自或途經疫情重點地區的人員,以及與上述人員、確診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觸的人員,應主動接受體溫檢測,如實申報和填寫個人健康狀況登記表,自覺實施居家隔離或者積極配合集中隔離醫學觀察14天。對未按規定主動登記,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或者拒絕執行相關檢測、居家隔離、集中隔離觀察措施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或者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來自或途經疫情重點地區的人員,以及與上述人員、確診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觸的人員,出現發熱、乏力、干咳等癥狀的,應主動向相關機構報告。不按要求主動報告,拒絕接受檢驗檢疫、隔離或治療,造成傳染病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配合防控工作人員測量體溫、不聽從勸阻或者故意制造事端,不服從防控工作人員指揮安排,嚴重妨礙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拒不執行有關決定命令,辦理婚喪嫁娶、組織跳蘆笙舞、斗牛、斗鳥、斗雞、跳廣場舞等人員聚集性活動的,依法對組織者和骨干人員給予行政處罰;造成疫情蔓延、擴大等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住宿、餐飲、娛樂場所等經營主體,違反疫情防控要求,違規營業,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法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造成疫情蔓延、擴大等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衛生防疫人員、醫療救護人員等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及治療等措施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干擾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正常診療工作,干擾隔離點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貽誤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或疑似病人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信息而故意通過短信、微信、電話等進行傳播,造成人民群眾心理恐慌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違反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對醫用口罩、防護服、手套以及防治病毒的相關藥品、醫療器械等物品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生產、銷售偽劣的病毒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假藥、劣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隨意傾倒或者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使用過的口罩、生活醫療垃圾等含有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從重處罰。
十三、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從重處罰。
十四、貪污、侵占、挪用防控疫情的款物,或挪用防控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以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十五、負有組織、協調、指揮、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從重處罰。
十六、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借機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
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
黔東南州公安局
黔東南州司法局
2020年2月6日

